礦山、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、儲存、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。第六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、認證、檢測、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,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、認證、檢測、檢驗的結果負責。《安全生產許可條例》有如下規定: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、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、、民用生產企業(以下統稱企業)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。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,不得從事生產活動。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,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:建立、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,
安全驗收評價:在建設項目竣工后正式生產運行前或工業園區建設完成后,通過檢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或工業園區內的安全設施、設備、裝置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,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到位情況,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情況,檢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情況,審查確定建設項目、工業園區建設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、標準、規范要求的符合性,從整體上確定建設項目、工業園區的運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情況,做出安全驗收評價結論的活動。
預先危險分析(縮寫PHA)又稱初步危險分析。預先危險分析是系統設計期間危險分析的工作。也可運用它作運行系統的安全狀態檢查,是系統進行的次危險分析。通過這種分析找出系統中的主要危險,對這些危險要作估算,或許要求安全工程師控制它們,從而達到可接受的系統安全狀態。對確定的危險源分類,制成預先危險性分析表;轉化條件,即研究危險因素轉變為危險狀態的觸發條件和危險狀態轉變為事故(或災害)的必要條件,并進一步尋求對策措施,檢驗對策措施的有效性;進行危險性分級,排列出重點和輕、重、緩、急次序,以便處理;制定事故或災害的預防性對策措施。